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田皓亦 被告 周緯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10,6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民事庭法官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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