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護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護聲字第58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街000巷0弄00○0號
(送達代收人丙○○住○○市○○區○○街000巷00號)相對人乙○○
居臺南市○○區○○○街00號「○○山莊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核發之111年度家護字第1264號通常保護令主文第4項關於「相對人應於本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認知教育輔導12次(每1次至少2小時)之處遇計畫」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核發111年度家護字第1264號通常保護令在案。茲因相對人於111年11月21日意外灼傷,無法自主行動,需由專人照料,已於112年2月13日入住○○山莊老人養護之家,故無法完成處遇計畫,聲請人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撤銷通常保護令關於命相對人應完成處遇計畫部分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主張其遭相對人施暴,而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經本院於111年10月25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1264號核發命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接觸、通話、通信之行為;相對人應於111年11月25日前遷出聲請人之住居所(臺南市○○區○○街000巷0弄00○0號),並將全部鑰匙交付聲請人,且於遷出後遠離上開住居所至少100公尺;相對人應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認知教育輔導12次(每1次至少2小時)之處遇計畫;有效期間為1年等內容之通常保護令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通常保護令事件卷宗核閱綦詳,堪予認定。
四、又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111年11月21日意外灼傷,無法自主行動,需由專人照料,已於112年2月13日入住○○山莊老人養護之家,故無法完成處遇計畫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影本2件、門診收據影本5件、○○山莊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入住證明影本1件為證,堪予採信。經核相對人因灼傷嚴重,基本生活起居均需人協助,業已入住養護中心照護中,應無再對聲請人施暴之危險,聲請人為此慮及相對人參與處遇計畫有困難,而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撤銷前開處遇計畫之保護令部分,應與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尚無違背,是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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