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簡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74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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