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26號原告原告 梁寳春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高嵐書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鄭猷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山本梁山魁梁山蔣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4,300元【計算式:11,300元(未測量前無法確認請求移轉土地分別坐落在各筆土地之面積,爰以所坐落3筆土地中之2筆土地之公告現值11,300元為計算標準)311平方公尺(請求移轉土地之預估面積)=3,514,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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