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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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19號原告 蕭淵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淑芳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68,0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