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73號原告 黃偉宣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其起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5,13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日命繳納裁判費15,058元,原告已繳納,惟原告於106年1月20日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3,572,89
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4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5,058元外,尚應補繳21,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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