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86號

上訴人 許仕亞

被上訴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吳柏源

黃嘉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2年5月3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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