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附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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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附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台附字第一二六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丁○○
甲○○乙○○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丁○○、甲○○、乙○○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審判決無罪後,上訴人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更㈡字第四四八號),對於被上訴人提起上訴,該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炳煌
法官陳正庸法官陳世雄法官吳信銘法官徐文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