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3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39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陸玟 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捌仟零肆拾捌元,及其中㈠新台幣柒萬參仟柒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參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壹仟參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二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㈤新台幣壹仟參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㈥新台幣壹仟捌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