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375號聲請人 林亭妤 相對人許原彰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7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經核,系爭附表一編號12及附表二所示本票發票日雖經改寫,惟未於改寫處簽章,不生改寫效力,仍以原記載之發票日104年3月15日、106年1月15日為準。又系爭附表二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其提示或行使追索權應於票載發票日以後始得行使。然聲請人於105年1月15日提示本票,尚難謂執票人已合法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聲請人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一106年度司票字第137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即│票據號碼│││││提示日││├──┼───────┼────────┼──────┼───────┤│001│103年4月15日│10,000元│103年4月15日│770178│├──┼───────┼────────┼──────┼───────┤│002│103年5月15日│10,000元│103年5月15日│770179│├──┼───────┼────────┼──────┼───────┤│003│103年6月15日│10,000元│103年6月15日│770180│├──┼───────┼────────┼──────┼───────┤│004│103年7月15日│10,000元│103年7月15日│770181│├──┼───────┼────────┼──────┼───────┤│005│103年8月15日│10,000元│103年8月15日│770182│├──┼───────┼────────┼──────┼───────┤│006│103年10月15日│10,000元│103年10月15│770184│││││日││├──┼───────┼────────┼──────┼───────┤│007│103年9月15日│10,000元│103年9月15日│770183│├──┼───────┼────────┼──────┼───────┤│008│103年11月15日│10,000元│103年11月15│770185│││││日││├──┼───────┼────────┼──────┼───────┤│009│103年12月15日│10,000元│103年12月15│770186│││││日││├──┼───────┼────────┼──────┼───────┤│010│104年1月15日│10,000元│104年1月15日│770187│├──┼───────┼────────┼──────┼───────┤│011│104年2月15日│10,000元│104年2月15日│770188│├──┼───────┼────────┼──────┼───────┤│012│104年3月15日│10,000元│104年3月15日│770189│├──┼───────┼────────┼──────┼───────┤│013│104年4月15日│10,000元│104年4月15日│770190│├──┼───────┼────────┼──────┼───────┤│014│104年5月15日│10,000元│104年5月15日│770191│├──┼───────┼────────┼──────┼───────┤│015│104年6月15日│10,000元│104年6月15日│770192│├──┼───────┼────────┼──────┼───────┤│016│104年7月15日│10,000元│104年7月15日│770193│├──┼───────┼────────┼──────┼───────┤│017│104年8月15日│10,000元│104年8月15日│770194│├──┼───────┼────────┼──────┼───────┤│018│104年9月15日│10,000元│104年9月15日│770195│├──┼───────┼────────┼──────┼───────┤│019│104年10月15日│10,000元│104年10月15│770196│││││日││├──┼───────┼────────┼──────┼───────┤│020│104年11月15日│10,000元│104年11月15│770197│││││日││├──┼───────┼────────┼──────┼───────┤│021│104年12月15日│10,000元│104年12月15│770198│││││日││├──┼───────┼────────┼──────┼───────┤│022│105年2月15日│10,000元│105年2月15日│770200│├──┼───────┼────────┼──────┼───────┤│023│105年3月15日│10,000元│105年3月15日│770351│├──┼───────┼────────┼──────┼───────┤│024│105年4月15日│10,000元│105年4月15日│770352│├──┼───────┼────────┼──────┼───────┤│025│105年5月15日│10,000元│105年5月15日│770353│├──┼───────┼────────┼──────┼───────┤│026│105年8月15日│10,000元│105年8月15日│770356│├──┼───────┼────────┼──────┼───────┤│027│105年7月15日│10,000元│105年7月15日│770355│├──┼───────┼────────┼──────┼───────┤│028│105年6月15日│10,000元│105年6月15日│770354│├──┼───────┼────────┼──────┼───────┤│029│105年9月15日│10,000元│105年9月15日│770357│├──┼───────┼────────┼──────┼───────┤│030│105年10月15日│10,000元│105年10月15│770358│││││日││├──┼───────┼────────┼──────┼───────┤│031│105年11月15日│10,000元│105年11月15│770359│││││日││├──┼───────┼────────┼──────┼───────┤│032│105年12月15日│10,000元│105年12月15│770360│││││日││├──┼───────┼────────┼──────┼───────┤│033│106年1月15日│10,000元│106年1月15日│770361│├──┼───────┼────────┼──────┼───────┤│034│106年2月15日│10,000元│106年2月15日│770362│├──┼───────┼────────┼──────┼───────┤│035│106年3月15日│10,000元│106年3月15日│770363│├──┼───────┼────────┼──────┼───────┤│036│106年4月15日│10,000元│106年4月15日│770364│└──┴───────┴────────┴──────┴───────┘┌──────────────────────────────────┐│附表二106年度司票字第137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即│票據號碼│││││提示日││├──┼───────┼────────┼──────┼───────┤│01│106年1月15日│10,000元│105年1月15日│770199│└──┴───────┴────────┴──────┴───────┘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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