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3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3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交簡字第33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建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4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溫建和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溫建和於民國106年11月8日凌晨1時許,在屏東縣屏東市某卡拉OK店內飲用啤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猶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凌晨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友人 凌鈺喬 上路。嗣於同日凌晨2時40分許,行經屏東縣○○鄉○○路某加油站前,不慎自撞該處之電桿,致凌鈺喬受傷(涉犯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於同日凌晨3時45分許,測得溫建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6毫克,而查悉上情。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溫建和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凌鈺喬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埔車禍小隊警員調查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表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7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至卷附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固勾選被告之自首情形為:「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傷者就醫之醫院處理時,肇事人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等情,惟此所謂被告承認「肇事」應係指被告承認其駕駛前揭自用小客車發生事故一事而言,至於被告就酒後駕車之犯行部分,細究全案卷證,未見被告於接受吐氣酒精濃度檢測前即有自首之情形,而係於警員查知其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後,被告始於警詢時承認其駕車前有飲用酒類之行為,是被告承認本件犯罪,應屬於自白性質,難認有自首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於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6毫克之情形下,仍貿然駕車,並搭載友人上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本案復已實際肇事,所為實非可取;惟衡酌被告本次為酒駕初犯,無其他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素行尚佳,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因本次酒駕自撞電桿而受有頭部外傷併前額裂傷、肝臟及胰臟挫傷、左膝髕骨肌腱撕裂併開放性骨折、左膝關節軟骨損傷、右膝撞挫傷併右腿裂傷之傷勢,有國仁醫院106年11月16日診斷證明書附卷可佐、及其目前就讀大學之教育程度、自述家境勉持、半工半讀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本件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知坦認犯行,足徵其悔意,信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之期間,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深切記取教訓,勿再蹈法網,並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應給付之期間。以上為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若違反上開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聲請法院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士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簡易庭法官鄭琬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居珉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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