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201號原告 廖挺傑 被告 莊坤義
黃卓康 吳政緹 屏東縣○○市○○街○○○巷○號6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1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