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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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交付委任明細及款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乙○○原告甲○○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 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委任明細及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69,4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0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李世文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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