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42號原告 詹昀庭 被告 李春蘭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5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簡志宇
法官徐漢堂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