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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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三五號聲請人 彭耀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方 陳喜雀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本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年二月十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雖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一○○年度台聲字第四四一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一○○年六月二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七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陳國禎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Q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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