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服駁回聲請再審抗告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五○號再抗告人 許耀仁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中華民國一○○年六月十六日本院駁回聲請再審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許耀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國一○○年三月十一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年度聲再字第二八號),提起抗告,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七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呂丹玉法官吳燦法官蔡名曜法官葉麗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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