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20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079號
原   告  林恭立
被   告  楊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
十一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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