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和彰環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5日所為
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和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記載,應更正為「和彰環科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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