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4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
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需已簽章)。
⒉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頁、
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
⒊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勞保(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⒋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上述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⒍聲請人配偶 梅林達 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及95年、96
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陳明對家計之負擔計算方式。
⒎受扶養人 陳柔羽 及 陳柔妤 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⒏聲請人所列租金、膳食及扶養等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收
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⒐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⒑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⒒聲請人向 許德治 、 劉其德 及 孫魯東 民間借貸之相關證明,給付
借款方式如匯款、轉帳等存簿資料等相關證明⒓聲請人95及96年間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文件或任職公司名稱及該公司結束營業之證明文件。
⒔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聲請前
1日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及出租人地址及聯絡電話。
⒕請說明聲請人還款計劃書中之玉山銀行之債務未列於債權人清
冊原因,如已清償完畢,請提出清償證明,如有漏列情形亦請更正債權人清冊。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昭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