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6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林士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復為同條例第46條第3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之意旨略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雖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但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式或宣告破產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7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11月24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逾期迄今猶未補正,且未作任何說明,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所定情形,依上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沈佳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寶春附表:
一、聲請人97年1月至7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二、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95、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7年1月至7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之前曾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六、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原協商之約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証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內,除協商成立應繳納之款項外,每月尚應清償其他未參與協商債權人債權人之金額,請提出證明文件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
七、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更生前兩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年老、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有無意願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十、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
十一、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二、聲請人現居住地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並陳明為何須於戶籍地外另行租屋。
聲請人更生前兩年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三、聲請人及其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人受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併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十四、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其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五、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收入已不足支應必要支出,聲請人如何能協商成立時起,按期繳納每月協商款項至無法繳納為止,若有資助者,應陳報其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六、聲請人之收入已不足支應必要支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若法院才准更生,債如擬提出之更生計畫?是否可行?即有和資金或工作能力可以分期返還?(依債務人目前之情況已入不敷出,且無工作,將來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十七、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八、聲請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對照表。聲請人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款項數額請區別本金、利息、違約金等項目列表提出明細。
十九、委請他人代撰更生書狀所需支出之費用以及報酬之約定。
二十、完整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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