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76號聲請人行政院衛生署玉里醫院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庚○○、乙○○、戊○○、丁○、己○○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二行所載關於庚○○出生年月日「四十九年三月十一日」,以及第十二行未、第十三行首關於丁○生前最後設籍地所載之「郵玫路」,應各更正為「000年0月0日生」及「郵政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