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5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商美國總統輪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補正聲請狀底之公司大小章。
三、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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