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72號聲明人甲○○
丁○○丙○○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子 張尚文張卓文 及被繼承人孫子女 賴憲光賴憲紀張依婷張柏毓 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之女 張惠愛 之除戶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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