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5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95年於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
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需已簽章)及還款計畫(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
⒉依95年協商機制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
封面、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
⒊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勞保(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⒋95年、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已提出部分無庸再補。
⒌應分擔扶養義務人 邱翊宸 之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⒍受扶養人 邱璿祐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⒎受扶養人邱璿祐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⒏聲請人所列支出生活及扶養等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
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⒐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⒑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⒒提出聲請前1日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
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及出租人 李慧貞 地址及聯絡電話,並請說明於戶籍地址之外另於高雄市三民區租屋居住之原因。
⒓說明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所載類別為「執行」之所得來源及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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