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5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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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530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己○○
號訴訟代理人戊○○相對人丁○○○相對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乙○○、甲○○、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朱世賢 之繼承系統表、合法繼承人及是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