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保險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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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保險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九號
原告乙○○○
丁○○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朝亨 訴訟代理人 楊龍輝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在台北市○○區○○路○○號,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單條款在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今既據原告聲請,爰將本件移送於前開管轄法院,並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幸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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