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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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78號
原 告 李華軒
法定代理人 趙雪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9萬7,1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