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潮小字第387號
原 告 張怡
被 告 柯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因屏東悠活飯店影響屏東縣恆春鎮(下稱恆春鎮)萬里
桐村民乙事,應村民之邀,於民國108年4月5日晚上參加
訴外人國民黨部 游家銘 等人召開之居民說明會(下稱系爭說
明會),游家銘亦於當日在臉書「恆春半島公共事務討論社
團」,發表攝有原告在內之照片及文字之貼文(下稱說明會
貼文),詎被告竟於次日在臉書社團「恆春縣臨時政府∥恆
春半島公共論壇」(下稱系爭論壇),以顯示名稱「 柯毛毛
」發表含原告出席系爭說明會照片及撰寫:「好大一隻花瓶
喔……」之貼文(下稱第一則言論),觀諸該貼文下其他留
言使用女性之「她」及「三千、選舉」等語,顯針對曾參加
107年之恆春鎮鎮長選舉獲3014票之原告。又被告另於108
年4月20日以相同顯示名稱,在系爭論壇發表章魚吸附女性
下體之照片,並撰寫:「各位單兵,請問當海鮮攻擊海鮮時
,該怎麼處理??這在恆春是很有可能遇到的……」(下稱第
二則言論),再於同年月22日發表含章魚吸附裸體女性胸部
照片,並撰寫:「章魚就是喜歡吸著人家不放馬的!放開那
女人的胸!」之留言(下稱第三則言論),對姓名諧音與章
魚相似,且在系爭論壇慣遭章魚稱呼之原告,為貶抑羞辱,
被告前揭行為,除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亦屬性騷擾,其中第
一則言論業經屏東縣政府認定性騷擾事件成立。
㈡審酌被告曾任系爭論壇之管理員,先前縱容系爭論壇假帳號
謾罵原告,且本件未尊重女性而再三發表前揭言論,原告是
恆春鎮具相當知名度之公眾人物,就前揭人格權受侵害,受
有精神上痛苦,自得請求慰撫金,爰依民法第184條條第1
項、195條第1項、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規定為本件請求,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第一則言論之照片有多名女子,並非指原告,且
花瓶一詞在男女平權之今日,純指一個人無行為能力,無法
做成任何事,自非與性別有關之性騷擾,亦無侵害原告之名
譽權,對屏東縣政府上開認定難以認同。至第二、三則言論
,不能因原告姓名諧音為章魚,即將有關章魚之事物均認在
影涉原告,原告自行對號入座,難認被告所為已侵害原告上
開人格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性別為女性,曾於上開時間應邀參加游家銘等人
召開之系爭說明會,且游家銘將攝有原告坐在主辦方桌前之
照片刊登在前揭社團;被告於上開時間在系爭論壇,並以顯
示名稱「柯毛毛」發表第一至三則言論,第一則言論業經屏
東縣政府認定性騷擾事件成立;另原告曾於107年參加屏東
縣恆春鎮鎮長選舉獲3014票,在恆春鎮具相當知名度,又被
告曾於107年11月至108年2月任系爭論壇管理員等情,有
原告提出系爭論壇截圖、相關報導可佐(本院卷第19-21、
28、29、89-102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性騷擾防
治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
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二、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
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
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
行。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
款、第9條已明定。又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
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
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
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
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決要旨參照)。另按不
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
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
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
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
(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
要旨參照)。
㈡經查,依原告提出107年度之系爭論壇截圖所呈,確有多則
貼文、留言,逕以章魚稱呼原告,其中亦包含被告本人留言
即將原告與章魚並論之情(本院卷第71-78頁),足見原告
主張其姓名與章魚讀音相似,且系爭論壇含被告之人均知章
魚常用以指涉原告等語,堪以採信。另自系爭論壇之貼文、
留言以觀(本院卷第21-22、71-78頁),與一般社交軟體
如臉書之使用者,常藉發表貼文、留言,抒發己見,並尋求
他人認同或挑引正反意見之論爭等情相若,此應為昔任系爭
論壇管理員之被告所應知悉,合先敘明。
㈢第一則言論:
⒈觀諸第一則言論,固自被告貼文及下方留言均未指名道性直
稱原告,然併觀被告對他人留言回應:「滾回去你的同溫層
吧」,及他人留言所稱:「不相干的人坐在主辦方位置也是
可以」、「說出來很嚥氣,票選出來的官員沒看到出來講話
,放任一個3千在那ㄏㄨㄞˇㄏㄨㄞˇ葛」、「平時罵人罵
成那樣,結果還不是跟那人坐在那當花瓶,是想搶功勞?還
是想增加曝光度?還是為了選舉?」、「為了選舉成為政客
,隨時都可以出賣自己人格,利益交換,百姓算什麼,不擇
手段就是她愛用的技倆」等語,就渠等談論之脈絡,核與上
述原告應邀參加游家銘等人主辦之系爭說明會,及原告曾在
恆春鎮長選舉獲三千多票等節相符,綜以觀之,益見被告實
藉發表第一則言論,謀求認同,並令同道中人相繼發表言論
,據以指摘原告所為,堪認第一則言論所指之人乃原告,已
甚明灼。
⒉至被告雖辯:第一則言論之照片亦有其他女子等語,惟游家
銘在說明會貼文發表照片並非均有原告在內(本院卷第19頁
),則被告刻意選擇該張照片及撰寫前述文字,佐以被告亦
無具體提出所指為何人,所陳顯非可取。
⒊又被告所寫「花瓶」一詞,除指擺放花卉之器具,易常遭他
人不當譏嘲女性徒具外貌而無才,此為自陳碩士學歷,並任
程式設計師,而有相當學識、社會經驗之被告難以諉稱不知
(本院卷第60頁反面),則被告第一則言論已損及原告之社
會上評價,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兼為違反原告意願,與性別
相關之歧視、侮辱言行,造成原告心感敵意、冒犯之性騷擾
無疑。
㈢第二、三則言論:
查系爭論壇多以章魚稱呼原告,前已述及,被告所貼章魚照
片固為轉貼而來,為兩造所不爭執,然從被告蓄意將上揭照
片轉發在系爭論壇,並在第二、三則言論各標示「恆春」、
「章魚」等文字,已徵被告非無心轉發,而是針對原告而來
。酌以被告所貼之照片均為章魚攀附女性身體之照片,配合
其所撰寫上述文字,顯欲使原告難堪,而惡意指摘身為女性
之原告人格、行止之不當,自與第一則言論相當,同侵害原
告之名譽權,並成立性騷擾,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㈣原告前揭人格權因被告所為受有侵害,業如前述,堪認精神
上受有相當之痛苦,審諸原告為國立台灣大學畢業、美國柏
克萊大學法研所碩士,具臺灣跟美國紐約州律師資格,並開
設美語補習班,現月收入8至9萬元,名下有不動產、汽車
;被告乃碩士學歷,程式設計師,因疫情目前留職停薪中,
先前月收入4萬元,曾任系爭論壇之管理員等節,經兩造陳
明,並有兩造之10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附卷可考(本院卷第60頁反面、證物袋),綜以審酌原告所
受精神上損害、被告加害態樣及迄今未見悔意之態度、兩造
之學歷、職業、資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本件得請求之慰撫
金以5萬元為妥適;逾此請求,則屬無憑。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第184條第1項前段、195條第1項、
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6月4日(本院卷第41頁)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
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
宣告如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間其餘主張舉證併所提證據,經本
院審酌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依職權定訴訟費
用額為1,000元,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