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57號
原   告 擎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
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
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萬1,2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
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