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4年度旗小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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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旗小字第151號
原   告 瑞士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慶堂
訴訟代理人  劉松森
被   告  劉君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所管理「瑞士山莊社區」內門牌號碼
高雄市○○區○○路○○○巷○○號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第21條、大廈規約第三章第3條之規定,被告應
按月繳交管理費,每期新臺幣(下同)1,000元。詎料,被
告拒不繳交民國103年6月至104年6月共13期之管理費,
合計積欠管理費13,000元,屢經催繳,仍置之不理,爰依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建物登記
第二類謄本、大廈規約影本、管理費明細表、管理份欠繳月
份統計表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
認原告主張為事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3,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20、第78條,判決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承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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