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北秩聲字第29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受處分人 魏華瑞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中山分局於民國104年3月8日所為之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000000
0000號處分書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
起五日內聲明異議;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
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5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係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8日上午1時許
收受原處分機關之處分書,有送達證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
是依上揭規定,異議人聲明異議至遲應於104年3月13日以前
為之,惟依卷附異議人所提出之聲明異議狀記載,其具狀之
時間為104年9月14日,已逾上揭法定異議期間,是其聲明異
議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