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海商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廷
訴訟代理人 朱麗芬
林世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訴訟利益為新臺幣14萬4,909元
(計算式:日幣543,546元×0.2666=新臺幣144,90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