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沙秩字第14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移送人 黃威瀚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4年10月2日以中市警甲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威瀚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
元。
扣案之強力膠壹包,沒入。
事實及理由、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4年9月30日13時30分。
(二)地點:臺中市○里區○○里○○路○○○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扣押物品目錄表、相片4張。
(三)扣案之強力膠一包。
三、扣案之強力膠一包,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
,且屬被移送人所有,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宣
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