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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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易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六號
上訴人崇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宗欽 被上訴人佛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銘柱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葉秀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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