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六號
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全喜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叁拾萬零伍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柒仟陸佰陸拾玖元,折合新台幣伍萬叁仟零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貳仟玖佰陸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暨被告當月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官蔡嘉萍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