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3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三○三號
聲請人瑞竹林業生產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王寶欽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00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