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賸餘資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一號
原告乙○○
丙○○訴訟代理人游志浩
一、原告因請求分配賸餘資產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玖萬柒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陸佰伍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參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日~B書記官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