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347號聲明人丙○○即繼承人丁○○
戊○○
上二人共甲○○上列當事人間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拋棄繼承事件,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亦為非訟事件法第5條所明定,是以,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即應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院查:本件聲明人之被繼承人乙○○之戶籍係設於南投縣○○鄉○○路○○○號,除據聲請人狀載以外,亦有其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為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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