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字第1號原告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被告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法施行前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因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經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續行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以被告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96年3月2日所受理之第000000000N01號「電腦主機之外接式水冷散熱裝置」新型專利舉發案件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上開法令既經公布施行,復經原告具狀聲請續行訴訟,爰依首揭法令,撤銷本院於96年5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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