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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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參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雷雅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淑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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