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
乙○○被告甲○○
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甲○○、丙○○等二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並定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張恩賜~B法官許秀芬~B法官戴博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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