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苗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苗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六六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行法定代理人 魏正瑩 送達代收人 丁玉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壹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零柒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叁仟貳佰叁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壹佰玖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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