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 林玉治 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 律師被告 顧文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6,300元【計算式:(坐落臺東縣○○鄉○○段○○○○○○○○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3,300元×面積89平方公尺=29萬3,700元)+(門牌號碼臺東縣○○鄉○○路○○○巷○○號房屋之課稅現值11萬2,600元)=40萬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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