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 王彩霞
廖珮吟 被告林招
林有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主張其為臺東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共有人,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拆除所搭建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之地上物,並返還土地,其此部分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至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具以一訴為附帶請求之性質,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1,44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800元/平方公尺×土地總面積164.80平方公尺=461,4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