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9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清界 上列聲請人與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峻豪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聲請人是否確實有聲請本件支付命令,及聲請金額為何?
二、請於陳報狀具狀人欄加蓋聲請人印鑑章,並應提出印鑑證明。(須注意所提出之印鑑章應與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之姓名相符;又如能敍明有不可歸責於己之合理事由,如因罹有重大疾病,致無法取得印鑑證明者,得以本人親自簽名蓋章並檢附個人雙證件影本及診斷證明等相關文件代之。)
三、查契約編號A01211之【南方生命園區】土地買賣契約書,依形式觀之,系爭買賣契約(即主約)之當事人應為「林清界、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係聲請人委任銷售(即附約)之代理人,尚無從推知聲請人請求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峻豪應負主約第五條買回責任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就此系爭標的金額50萬元部分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否則應撤回對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峻豪聲請之部分,並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50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承上,上開買賣契約書第5條第1項載明本件契約滿1年後,甲方須以書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原價買回之請求,故請提出送達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簽收之書面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五、又查契約編號A011230之一年期CB受益契約書,依形式觀之,系爭買賣契約之當事人應為「林清界、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係為代理人,尚無從推知聲請人對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張峻豪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就此系爭標的金額50萬元部分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否則應撤回對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峻豪聲請之部分,並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