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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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豐翼 代理人 張晴玲 律師(法扶律師)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依職權為保全處分,裁定如下:
主文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債務人陳豐翼於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不得變更要保人、解約、質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對於附表所示之土地不得為移轉、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復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一點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裁定自民國107年7月2日下午四時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後於107年9月28日提出更生方案,清償總金額為432,000元。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保單,預估解約金有361,998元;此外債務人尚有 公同 共有之土地價值5,867,727元。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清償之金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財產總額。經本院於107年9月10日調查筆錄時諭知債務人應將上揭保單價值及土地價值加計至更生方案中攤還,然債務人於107年9月28日提出修正後之更生方案仍未將上揭財產價值加入更生方案中清償。為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以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爰斟酌實際需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曾芳綠附表:
┌─────┬─────────┬─────────────┐│要保人│險別│保單解約金│││││├─────┼─────────┼─────────────┤│陳豐翼│安泰分紅終身壽險│361,998│││││└─────┴─────────┴─────────────┘┌──┬────────────┬───────────┬─────────┐│編號│財產名稱│價值(新臺幣)│備註│├──┼────────────┼───────────┼─────────┤│1│新北市○○區○○段更寮小│3,948,100(以公告現值計│權利範圍:公同共有│││段25-2地號土地│算,尚未分割之價值)│192分之15│├──┼────────────┼───────────┼─────────┤│2│新北市○○區○○段更寮小│56,974元(課稅現值,尚│權利範圍:公同共有│││段25-3地號土地│未分割之價值)│192分之15│├──┼────────────┼───────────┼─────────┤│3│新北市○里區○○段524地│26,147元(課稅現值,尚│權利範圍:公同共有│││號土地│未分割之價值)│7200分之282│├──┼────────────┼───────────┼─────────┤│4│新北市○里區○○段513地│6,575元(課稅現值,尚未│權利範圍:公同共有│││號土地│分割之價值)│7200分之282│├──┼────────────┼───────────┼─────────┤│5│新北市○里區○○段494地│75,997元(課稅現值,尚│權利範圍:公同共有│││號土地│未分割之價值)│7200分之282│├──┼────────────┼───────────┼─────────┤│6│新北市○里區○○段517地│39,847元(課稅現值,尚│權利範圍:公同共有│││號土地│未分割之價值)│7200分之282│├──┼────────────┼───────────┼─────────┤│7│新北市○里區○○段522地│24,174元(課稅現值,尚│權利範圍:公同共有│││號土地│未分割之價值)│7200分之282│├──┼────────────┼───────────┼─────────┤│8│新北市○里區○○段668地│525元(課稅現值,尚未分│權利範圍:公同共有│││號土地│割之價值)│7200分之282│├──┼────────────┼───────────┼─────────┤│9│新北市○里區○○段572地│6,650元(課稅現值,尚未│權利範圍:公同共有│││號土地│分割之價值)│7200分之282│├──┼────────────┼───────────┼─────────┤│10│新北市○里區○○段280地│232,330元(課稅現值,尚│權利範圍:公同共有│││號土地│未分割之價值)│7200分之282│├──┼────────────┼───────────┼─────────┤│11│新北市○里區○○段512地│11,974元(課稅現值,尚│權利範圍:公同共有│││號土地│未分割之價值)│7200分之282│├──┼────────────┼───────────┼─────────┤│12│新北市○里區○○段514地│29,472元(課稅現值,尚│權利範圍:公同共有│││號土地│未分割之價值)│7200分之282│├──┼────────────┼───────────┼─────────┤│13│新北市○里區○○段521地│399,370(以公告現值計算│權利範圍:公同共有│││號土地│,尚未分割之價值)│7200分之282│├──┼────────────┼───────────┼─────────┤│14│新北市○里區○○段497地│148,640元(課稅現值,尚│權利範圍:公同共有│││號土地│未分割之價值)│7200分之282│├──┼────────────┼───────────┼─────────┤│15│新北市○里區○○段519地│64,406元(課稅現值,尚│權利範圍:公同共有│││號土地│未分割之價值)│7200分之282│├──┼────────────┼───────────┼─────────┤│16│新北市○里區○○段520地│83,672元(課稅現值,尚│權利範圍:公同共有│││號土地│未分割之價值)│7200分之282│├──┼────────────┼───────────┼─────────┤│17│新北市○里區○○段538地│23,299元(課稅現值,尚│權利範圍:公同共有│││號土地│未分割之價值)│7200分之282│├──┼────────────┼───────────┼─────────┤│18│新北市○里區○○段688-1│875元(課稅現值,尚未分│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地號土地│割之價值)│7200分之282│├──┼────────────┼───────────┼─────────┤│19│新北市○里區○○段540地│11,349元(課稅現值,尚│權利範圍:公同共有│││號土地│未分割之價值)│7200分之282│├──┼────────────┼───────────┼─────────┤│20│新北市○里區○○段551地│48,072元(課稅現值,尚│權利範圍:公同共有│││號土地│未分割之價值)│7200分之282│├──┼────────────┼───────────┼─────────┤│21│新北市○里區○○段666地│19,499元(課稅現值,尚│權利範圍:公同共有│││號土地│未分割之價值)│7200分之282│├──┼────────────┼───────────┼─────────┤│22│台北市○○區○○段三小│609,780元(課稅現值,尚│權利範圍:公同共有│││段572地號土地│未分割之價值)│14400分之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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