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2248號債權人 馬維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錄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請求之債權人為「達特馬動物醫院」,併提出前揭組織登記資料(獨資或合夥?)及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之證明文件。
二、釋明請求利息利率為6%之依據為何?(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