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營簡補字第2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報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參萬捌仟壹佰參拾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壹拾玖元。經查本件並無民
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向本院(臺南縣○○鄉○○村○○路○段○○○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