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7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崇文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98年12月
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黃紹紘法官顧正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