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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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8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影廣告有限公司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581號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4萬元(計算式:12000X120=00000
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884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357元外,尚應補繳2萬2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玗倩